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開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造成沙化、鹽漬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並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致使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壹十條的解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壹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