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人民檢察院實施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壹百五十九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申請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延伸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和處理。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