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辦案件是指上級要求下級查處在其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並限期報告結果的案件。監督可以采用電話監督、書面監督、會議監督、現場監督和聯合監督等方式。
壹般公安部辦理的案件都屬於國家重大案件,案件性質非常惡劣。只有在全國有嚴重影響的案件或涉外案件,才可以由公安部直接督辦。犯罪嫌疑人有法定減刑理由的,可以從輕處罰。
監督此案的理由如下:
1,監督是保證企業各項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
2.監督工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使任務按時甚至提前完成;
3、監督工作,避免發號施令,消極怠工的現象;
4、監督工作使工作更有條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355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國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沒有被害人或者對中國人民和國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