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有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免除責任。緊急避險之所以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
從主觀上講,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
客觀上講,它是在緊急、危險狀態下,以較小的損害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而不得不采取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犯罪。總的來說,不僅對社會無害,而且對社會有益。
民法中的緊急避險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行為人采取的措施沒有不當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