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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犯罪行為要承擔什麽責任?

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承擔的具體責任如下:

1,罪犯需要負刑事責任;

2.中國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可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3.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犯罪行為和非法行為有三個區別,即:

1.犯罪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

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同時觸犯刑法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3.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只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應該受到刑罰的制裁,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認定任何壹種犯罪都不可或缺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要處罰的種類主要處罰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執行拘役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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