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法人登記:
(壹)全民所有制企業;(二)集體所有制企業;(3)合資企業;(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5)私營企業;(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經營範圍。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