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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如何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二審行政訴訟再審,需要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提交二審裁判文書確有錯誤的證據。並且需要在二審判決或者裁定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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