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現調解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