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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案件再審

法律分析: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名的當事人,或者因不可歸責於他的原因未被裁判文書列名為當事人,但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3)申請再審的判決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生效判決;(四)申請再審的理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現調解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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