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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去哪裏申訴?

法律解析:行政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請求再審。申訴人對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的申訴,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壹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拒絕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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