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特點是選擇性和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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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的範圍是什麽:
1.訴訟調解:訴訟過程中的法院調解;
2.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進行的調解;
3.仲裁調解:仲裁過程中由仲裁機關進行調解;
4.人民調解:群眾組織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可以進行民事調解的案件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動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及相鄰糾紛;
5.合夥協議糾紛;
6、訴訟金額較小的糾紛。
行政調解的範圍主要包括:
1,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在行為時受法律法規約束的程度為依據,可分為約束行為和裁量行為兩種。
2.行政裁決案件。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經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在這類案件中,原告起訴的目的是滿足其民事訴訟請求,這類案件的調解實際上是民事糾紛當事人之間的調解。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實施行政管理,與行政相對人就有關事項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行政合同服務於實現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目標,具有行政和合同的雙重屬性,是現代行政法中協議、協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
4.行政指導案例。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遵循法律位階原則,制定誘導性法律規則和政策,或者對特定相對人采取特定的示範、建議、勸告、警告、鼓勵、指示等非強制性方式,誘導利益促使相對人做或不做某件事的非強制性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