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起源於德國行政法院的判例,後為日本等地所效仿,並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的壹般原則。基於這壹原則的制度設計在保障人權、維護法律穩定、實現法治的實體行政方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主要依據無過錯原則,主要強調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為沒有過錯。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導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知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行為違法的,信賴保護不能成立。
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三種具體情形:1。受益人以欺詐、脅迫或者賄賂等手段取得行政行為的。2.受益人獲得的行政行為具有嚴重不正確或不完整的陳述。3、因重大過失而知道或者不知道該行政行為違法的。有學者從信托利益與公益的比較角度來判斷信托是否值得保護,認為公益是建立信托保護必須考慮的要素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