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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麽意思?

信賴保護原則:基於維護法律秩序穩定和保護社會成員合法利益的考慮,當社會成員在行政程序中某些因素的不變性上形成合理的信賴,並且這種合理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行政主體不得變更這些行政程序或者在變更行政程序後合理補償社會成員的信賴損失。信賴保護原則的核心是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保護社會成員的合法利益。

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起源於德國行政法院的判例,後為日本等地所效仿,並已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的壹般原則。基於這壹原則的制度設計在保障人權、維護法律穩定、實現法治的實體行政方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主要依據無過錯原則,主要強調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的行政行為沒有過錯。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導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知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行為違法的,信賴保護不能成立。

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三種具體情形:1。受益人以欺詐、脅迫或者賄賂等手段取得行政行為的。2.受益人獲得的行政行為具有嚴重不正確或不完整的陳述。3、因重大過失而知道或者不知道該行政行為違法的。有學者從信托利益與公益的比較角度來判斷信托是否值得保護,認為公益是建立信托保護必須考慮的要素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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