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只能以法律的形式錯誤設定。只能由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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