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進法治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提高專業素質和專業水平。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完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統壹的法律職業者崗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聘立法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符合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渠道,完善從政法畢業生中招聘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加強邊境地區和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化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和薪酬制度。
3.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新任法官、檢察官由省級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招錄,均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壹般從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