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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延期的依據

法律分析: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之所以規定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是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原則上應當規定辦案期限,以督促辦案人員及時結案,防止案件久拖不決,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之所以規定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是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原則上應當規定辦案期限,以督促辦案人員及時結案,防止案件久拖不決,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延期後不能作出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會議決定。辦案過程中的聽證、公告、評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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