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解讀:本條是行政處罰的時效。

行政處罰責任追究的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已經超過問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該條第壹款規定,行政處罰的責任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對於壹些特殊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時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該條第2款闡明了責任限制的起始方法。這裏所說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停止之日。所謂“連續或者連續違法行為”,是指連續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者連續的違法行為。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壹違法當事人連續實施兩次以上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持續違法行為是指同壹違法當事人在壹定時期內實施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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