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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包括: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等名譽處罰;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其他財產的處罰;吊銷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等資質處罰;以及行政拘留等人身處罰。法律是這樣規定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方式進行處罰,壹般包括警告和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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