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完全無責任能力):14周歲以下的自然人或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二、相對負刑事責任期間: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放火、爆炸、販賣毒品、投放危險物質,簡稱八種嚴重暴力犯罪負刑事責任,其他犯罪不予追究。
三、完全刑事責任期:精神健康正常的自然人,年滿16周歲,對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4.寬責: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