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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

法律分析:這壹條是關於通知程序的。告知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必要程序。“告知”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是其法定義務。實施行政處罰,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壹般程序,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均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這是保障當事人享有告知權的需要。行政機關在告知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屬於違反法定程序。告知的內容包括:告知當事人其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理由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和請求行政賠償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已經明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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