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舊法律規範的適用規則:
按照行政審判中的通常理解和慣例,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前,具體行政行為是在新法實施之後作出的。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對實體問題適用舊法的規定,對程序問題適用新法的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
(二)適用新法更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