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分為六類,即:
(1)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麽?
1,法定原則;
2.公平、公開的原則;
3.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無救濟、無懲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