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行政主體告知行政相對人的事實、理由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通知書是行政主體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非法證據、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後作出的最終決定。
第二,效力不同。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具有最終效力和法律效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起到告知的作用,屬於過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救濟方式不同。
行政相對人對處罰通知書的內容不服的,可以拒絕簽署和行使申辯權,請求行政主體進行審查。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只能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
渭南(青島市市南區委宣傳部)-行政處罰通知書與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通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