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壹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撤銷或者停止。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前,發現制作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塗改或者改寫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直接送達行政相對人。被塗改、改寫的行政處罰決定為無效文件,行政相對人可以拒絕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後出現錯誤該怎麽辦?這就涉及到行政處罰決定糾錯機制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被取締後,仍開展活動的;
(二)依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仍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第三款所列行為應予禁止。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