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的法律文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範本如下:(行政機關名稱)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字[]第xxx號(被處罰單位名稱或被處罰人姓名):X年X月(犯罪地點)xxx因xx的行為違反了第X條第X項(法律依據全稱)的規定,根據xxx的法律依據全稱,本機關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2、 - 3、 - .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行政機關蓋章)xxxx年x月x日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