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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付行政處罰的違法後果

法律主觀性:

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行政機關可以公告送達。自行政機關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但是,行政機關應當將公告的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壹條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 *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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