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對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6月14日起,長泰區城管局32名業務骨幹、市容中隊32名執法隊員兵分四路,各由壹名科級領導帶隊,安排8輛巡邏車每天上午深入城區東北、西北、東南、西南,分頭開展監管行動。各檢查組將圍繞占道經營、亂停亂放、衛生不潔、舊雨棚、老商鋪招廣告牌、道路破損、私設水龍頭(水槽)等主要影響市容市貌的8種行為,對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實地檢查問題清單進行全面摸底,找準責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