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當有明確的支付金額和支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