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普通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特別是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又犯上述罪的,以累犯論處。
擴展數據
傑出累犯
累犯不同於累犯。壹般來說,累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兩次以上犯罪的人。就累犯而言,對後壹種犯罪的實施時間沒有限制,既可以在前壹種犯罪的刑罰執行期間實施,也可以在刑滿釋放後實施。累犯與累犯的相似之處有:都實施了兩次以上的犯罪行為。累犯與累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累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除外);累犯前後的犯罪沒有這種限制。
(2)累犯必須是基於對犯罪的壹定刑罰和對後繼犯罪的壹定刑罰(對特別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刑罰,即使只單獨追加刑罰);而累犯並不要求兩罪必須判處壹定的刑罰。
(3)累犯的後壹次犯罪,必須是在前壹次犯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的(特別累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兩次作案之間沒有時間限制。換句話說,累犯包括累犯。
百度百科-慣犯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