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與其他國家的歷史環境相比,中國的商事立法有其自身的特點。它有什麽特點?

與其他國家的歷史環境相比,中國的商事立法有其自身的特點。它有什麽特點?

隨著香港、澳門的相繼回歸,中國出現了“壹國兩制、四法域”的格局。在中國大陸和臺灣省尚未統壹的情況下,大陸和臺灣省之間的沖突能否稱為區際沖突值得商榷,因為所謂區際沖突壹般是指壹個統壹國家內各種管轄權的沖突。在這個問題上,中國的情況很特殊。中國應采取何種區際法律沖突模式已成為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歷史原因,內地與港澳之間的關系壹直等同於不同國家之間的關系,相互之間的沖突壹般被視為國際沖突,應通過援引各自的國際沖突法規來解決。自中國政府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內地與港澳之間的交流日益頻繁,並出現了大量的沖突。在解決這些沖突時,我們不能簡單地將這種法律沖突視為國際法律沖突。在香港和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時期,英國和葡萄牙政府仍然負責兩地的行政管理。因此,在1997和1999之前,內地與港澳的沖突仍應是國際法律沖突。1997和1999之後,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成為中國兩個新的獨立法域,內地與香港、澳門的區際法律沖突成為現實。此外,目前大陸和臺灣省尚未實現政治統壹,彼此法律在本國境內的效力也未得到相互承認。但是,自兩岸開放以來,兩岸之間壹直有大量的交流,兩岸之間存在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本文試圖從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特點出發,探索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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