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化是指行政法律關系要素的變化,包括主體變化、客體變化和內容變化。主體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即行政機關和管理對象。客體是指行政管理形成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內容是指行政主體實際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所謂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所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
這種關系不僅應包括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還應包括因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救濟或監督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不同於行政關系。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接受行政法律監督時,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的各種關系。行政關系構成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四類:第壹類是行政關系;第二類是行政法律監督關系;第三類是行政救濟關系;第四類是內部行政關系。
行政關系是行政法調整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行政法並不規定或調整所有的行政關系,只是調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關系的範圍比行政關系小,但內容層次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