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提高醫師職業道德和素質,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註冊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完成壹年試用期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二年;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