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制公司信息是否不泄露,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只是壹般信息不涉及業務密碼,只是自己用,這種情況壹般不涉及違法。但是,如果公司能夠證明員工以竊取商業秘密為目的,故意復制公司圖紙,並泄露圖紙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且公司已經盡到了保護商業秘密的義務,那麽這種行為就可以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這種情況需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