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關於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的中小學,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和有關部門監管責任。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相應的行政處分。教育部要求,各省級教育部門要按照《關於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違規處理辦法。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和工作機制,狠抓寒暑假、法定節假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紮實有序開展有償補課專項治理活動,堅決制止有償補課等亂收費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或者備案手續。也就是說,任何單位或個人舉辦補習班、超長班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機構,都必須取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否則就是非法辦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