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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破產重整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和破產和解制度構成了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這三個系統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破產清算是指按照破產程序對被宣告破產的企業進行清算,旨在立即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的企業消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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