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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糾紛和民事糾紛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1.商法和民法調整的範圍不同。商法的調整範圍復雜多樣,通常包括公司、票據、保險、破產等特殊的商事領域。,而且每個領域都有自己很強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調整的方式和方法千差萬別;民法基本上是圍繞人身關系和壹般非人身財產關系來調整的。因此,第壹人民法院的法官和第二人民法院的法官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以適應不同領域的特殊性和技術性。2.民法來源於根深蒂固、根深蒂固的壹般社會生產生活;商業規律來源於隨時發生或更新的多變的商業習慣。因此,與民法相比,商法具有不穩定性和可變性。相反,民法必然保持壹定程度的穩定性,否則會導致法律安全的負面影響。這意味著,人民第壹法院的法官和人民第二法院的法官在適用法律時有不同的解釋方法,應當適用不同的判斷標準。以上兩點是商事糾紛和民事糾紛的區別,僅供參考。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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