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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法律主觀性:

當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由此可見,勞動者在提起仲裁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但必須提供擔保,且必須向財產保全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同時,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護措施後30日內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解除保護措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款* * *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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