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原則是我國行政活動中的壹項基本法律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規範程序。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規定的程序,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第二,公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前,應當事先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告,以便當事人知曉、發表意見和提出異議。第三,聽證會。對於行政決定可能對其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質證,並在聽證後作出相應裁定。最後,求指教。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征求公眾意見,並予以考慮。
如何追究違法行政行為的責任?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於程序上違法的行政行為(如未經公示、公告、聽證等。),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行為。同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應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法的正當程序原則是確保行政活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礎之壹。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進行公告,舉行聽證和質證,充分征求公眾意見,保證行政決定的合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行政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合法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