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前者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在全國普遍適用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後者是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省會城市和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在本轄區適用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直轄市、自治區、省會城市和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在本轄區適用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因此,規範性文件是各級主管部門依據各自權限制定的,在壹定範圍內適用的行為準則。
《行政許可法》於2003年8月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是調整國家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
行政許可事項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被允許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