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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行政執法的違法主體?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主體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組織,非依法成立的不能設定為非法主體。

1.公民(自然人)違法主體的認定公民(自然人)主體的認定:根據《民法通則》關於公民(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規定,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認定壹般應以身份證為依據。同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公民(自然人)免除處罰、從輕處罰的條件,即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懲戒;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個體工商戶違法主體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高級人民法院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所有人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字號”。根據這壹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進行任何行政處罰的違法主體,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的業主名稱為準。有字號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文書中註明。比如某工商部門查處了XX縣皮鞋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案件。檔案材料顯示,該皮鞋廠為個體戶,經營者名叫錢XX。本案違法當事人應為錢××,但相關法律文書中應註明××縣皮鞋廠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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