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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減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監獄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監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長壹個月。減刑裁定書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監獄法》第31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二年期滿,由所在監獄及時提出減刑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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