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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夜班津貼。

法律解析:夜班津貼是為了保障夜間從事生產的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保障企業在夜間工作條件下正常的經濟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能夠享受到工作津貼。夜班津貼包括早班、中班和夜班。早班9點前算,中班壹般22點前算,夜班22點後算。工廠和企業必須向上早班、中班和夜班的工人支付津貼。三班倒:早班(6:00-14:00連續工作六小時以上的員工)10元/班。中班(14: 00至22: 00,連續工作六小時以上的員工)20元/班。夜班(22:00-6:00連續工作六小時以上的員工)40元/班。四班兩班制:早班(8:00-20:00,連續工作十小時以上的員工)20元/班。夜班(20:00-8:00連續工作十小時以上的員工)50元/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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