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行政法規草案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交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說明草案的主要問題。
第六十九條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予以公布。國防建設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發布,由國務院總理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簽署中央軍事委員會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