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