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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是什麽概念?

壹、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由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形成或產生(觸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這種關系不僅應包括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還應包括因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救濟或監督關系。二、特征1,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移性。也就是說,關系中必須有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且在中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不能是原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2.主體資格受到限制。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3.主要立場是“平等下的不平等”。(1)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完全相同。(2)雙方權利義務數量不能對等,壹方有另壹方沒有的權利義務。三。相關概念比較行政法律關系不同於行政關系。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接受行政法律監督時,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的各種關系。行政關系構成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四類:第壹類是行政關系;第二類是行政法律監督關系;第三類是行政救濟關系;第四類是內部行政關系。行政關系是行政法調整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行政法並不規定或調整所有的行政關系,只是調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關系的範圍比行政關系小,但內容層次更高。我們知道,當企業遇到與大多數工人的糾紛時,它們可以使用仲裁代表制度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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