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和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
第四條制定政法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制度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黨中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