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指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和行政仲裁。
1.行政司法行為是具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解決糾紛為目的的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和調解機關;
3.行政司法行為的客體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經濟糾紛,壹般由法律專門規定;
4.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依法進行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判糾紛的行為;
⒌行政司法行為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壹定的強制力、約束力和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是特殊的)。但在爭議的解決上壹般不是終局的,所以原則上也是可訴的。對行政和司法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