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六十年代的結婚證拼錯了有法律效力嗎?

六十年代的結婚證拼錯了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民法典》生效以來,無效婚姻的案例僅包括:1。重婚;2.未到結婚年齡;3.法律禁止的親屬關系。只要不違反上述三條,並依法登記,就是有效婚姻。如果結婚證名稱有誤,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 上一篇:遼寧證監局向CICC發出警示函。具體原因是什麽?起到什麽警示作用?
  • 下一篇:在白皮書上簽字的文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