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復印件不壹定具有法律效力,壹般情況下以合同原件為準,也就是說,合同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常說的有紅章的合同。復印件俗稱黑章文件,壹般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低於原件。除非合同雙方重新簽署副本,並註明“副本經雙方協商簽字後,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壹般以原合同為準,也就是說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復印件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僅憑復印件打官司,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對方認可該文案,否則需要提供其他證據支持,形成證據鏈。
合同副本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壹般以原合同為準,也就是說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常說的蓋了紅章的合同。復印件俗稱黑章文件,壹般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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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