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意義就是真理;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第474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37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通過通知作出承諾,其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
《民法》第137條,即通過對話表達的意願,在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以數據電文形式表示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用於摘桔子,其中對方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該數據電文,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