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法性
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主觀上有動機,客觀上符合正當目的。
第二,平衡
即行政主體在選擇采取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註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損害與社會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第三,情感理性
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具有合理性。我們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不能履行或違背原因的義務。
行政適用範圍
1,即行政合理性原則應體現在合法的行政行為中。換句話說,合理性原則應該而且必須在行政行為合法的前提下實施。沒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種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就無從談起。不能不管行政行為合法與否,都強調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合理是指合法範圍內的合理。
2.根據其既定特征,行政合理性原則既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也適用於抽象行政行為。因為不僅具體的行政行為要合理,法律法規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也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