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社會組織、新聞輿論等各種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監察;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公務員的不良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督和監察。
行政監督有兩種用途:壹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範、是否依法執行行政決定進行的監督檢查,也稱行政檢查。另壹種是指對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是指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因為第壹種行政監督本質上是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由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來涵蓋。因此,壹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第壹種意義上,很少有作品和法律規範使用行政監督的概念。
行政監督的功能主要是保障行政的政治方向和行政政策的實施,保護國家、社會、團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法治化,培養優秀的政府官員和公務員。通過行政監督,保障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國家整體利益。
行政監督的特點:
1,黨、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是行政監督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群眾性。
2、監察的對象,稱為行政相對人,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3、其內容是對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決定和命令。
4、其目的是監督國家公共* * *政策執行機構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在行政過程中的遵紀守法。